健身馆关闭,会员要求解除合同退费被拒,涉事健身公司称,会员可转至其他店健身,即使解除协议,会员缴纳费用的40%作为教练佣金等费用,不予退还。
近日,合肥中院对这起服务合同纠纷作出二审判决。
会员要求退费被拒
健身馆:可更换其他分店
合肥的许女士原是安徽超级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级健身公司)的会员。2019年10月14日,许女士向超级健身公司转款1000元。同日,许女士购买了25节常规课,总价6000元,有效日期为2019年10月14日至永久。
许女士介绍,购买课程后,她在超级健身公司仅上了6节私教课。之后,因疫情,超级健身公司停业,至2020年5月7日,超级健身公司中建店复工开业。后因经营困难,超级健身公司又于2020年7月2日发布通知,关闭了中建店的经营。
超级健身公司让许女士前往超级健身公司其他分店健身或变更服务合同的义务主体为其他健身机构,许女士不同意。许女士要求解除协议并退还预交健身费余额,然而,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许女士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超级健身公司关闭中建店已构成违约,故许女士要求解除服务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判决超级健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许女士私教课费4560元。
四成费用不予退还
法院:属无效的格式条款
一审判决后,超级健身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超级健身公司称,公司并不构成根本违约,超级健身公司与许女士双方签署的合同仍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中并没有限定本案所涉的中建店是唯一提供健身服务的场所,中建店闭店后,许女士可以在超级健身公司的其他门店持续享受会员权益。此外,双方签订的《私教协议》中协定条款第2项“自付费之日起所缴纳费用40%作为教练佣金和训练计划、饮食计划制作之费用不予退还”,因此,实际剩余费用为6000元-240元/次×6次-6000元×40%=2160元。
合肥中院二审认为,就近健身是许女士签订合同需实现的主要目的,也是其在合同中应享有的主要权利。超级健身公司的其他店面距许女士住址较远,转店将给许女士带来重大不便,无法实现其合同目的。许女士请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
超级健身公司上诉称,《私教协议》协定条款第2项规定“自付费之日起所缴纳费用40%作为教练佣金和训练计划、饮食计划制作之费用不予退还”。对此,合肥中院认为,这一条款,不合理地免除超级健身公司自身责任、加重许女士的责任,属无效的格式条款,且超级健身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这笔费用支出完毕,因此,超级健身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合肥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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