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健身馆关闭,会员要求解除合同退费被拒,涉事健身公司称,会员可转至其他店健身,即使解除协议,会员缴纳费用的40%作为教练佣金等费用,不予退还。近日,合肥中院对这起服务合同纠纷作出二审判决。
合肥的许女士原是安徽超级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级健身公司)的会员。2019年10月14日,许女士向超级健身公司转款1000元。同日,许女士购买了25节常规课,总价6000元。
许女士介绍,购买课程后,她在超级健身公司仅上了6节私教课。后因经营困难,超级健身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发布通知,关闭了中建店的经营。
超级健身公司让许女士前往超级健身公司其他分店健身或变更服务合同的义务主体为其他健身机构,许女士不同意。
一审法院认为,超级健身公司关闭中建店已构成违约,故许女士要求解除服务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判决超级健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许女士私教课费4560元。
一审判决后,超级健身公司提出上诉。超级健身公司上诉称,《私教协议》协定条款第2项规定“自付费之日起所缴纳费用40%作为教练佣金和训练计划、饮食计划制作之费用不予退还”。对此,合肥中院认为,这一条款,不合理地免除超级健身公司自身责任、加重许女士的责任,属无效的格式条款,且超级健身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这笔费用支出完毕,因此,超级健身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合肥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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