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丁贤飞 通讯员 陆永灿 刘冬梅)10月30日,淮北市烈山区原常务副区长董海波受贿案一审在相山区法院开庭审理。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海波在担任濉溪县新蔡镇党委代理书记、镇人民政府镇长、淮北市烈山区政府副区长、烈山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期间,利用分管工业经济、企业体制改革、煤矿安全生产等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300.38万元及价值人民币45000元的购物卡。董海波对指控不持异议。在最后陈述中,董海波表示悔过之意。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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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丁贤飞本报通讯员 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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