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淮北市经信委原经济运行处主任刘敏杰受贿一案,经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提起诉讼,5月27日,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刘敏杰于2003年至2013年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企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困难企业认定以及退城进区等工作中,为濉溪县三河水泥厂陈某、濉溪县国光纸业周某、淮北中芬矿山机器有限公司王某等人谋取利益,35次非法收受他们财物,共计人民币229.85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8.7万元的购物卡。其所收受的贿赂款大部分都用于以其子女名字购买房产、商铺。
刘敏杰在案发前退给行贿人61万元,案发后向检察机关退缴赃款106万元,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认罪,并退缴大部分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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