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程茂枝 实习生姬娜) 近日,家住濉溪县的黄先生打来电话询问,他和爱人结婚10年了没有子女,现在想收养一个孩子,不知道到哪去领养?有什么要求和程序?此外,还有读者咨询遇到弃婴该如何处理等问题。对此,记者采访了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一并予以解答。
针对黄先生的咨询,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等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像黄先生这样有收养意愿的人可以和当地或全国任何地方的送养人联系,确定合适的收养对象后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收养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根据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等条件。此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在生活中,收养同辈近亲属家孩子的情况也不少见。和一般的收养相比,这类收养的条件适当放宽。根据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即不受年龄和家庭条件的限制。同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儿时,也可以不受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这类收养不能违背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 ”
过去,居民私自收留、领养弃婴的情况常见,现在这类行为已被严禁。2013年,民政部等七部门再次强调,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村(社区)委员会通报,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公安机关对查找不到监护人的弃婴,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省民政厅上述负责人表示,已私自收留弃婴的个人,收留人有收养意愿且符合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应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该负责人介绍,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同时提供个人家庭和健康情况以及婴儿捡拾证明、发现人证明等证明材料。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将其照片等基本信息公告2个月。而为了进一步保障被收养者的利益,合肥市庐阳区等地还要求对收养者及其家庭进行第三方评估。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收养的子女和亲生的子女在法律上享有一样的权利义务吗?收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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