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年来,土地征用给土地承包者带来了收益,导致了土地承包者从“抛荒”到“争地”。近日,凤台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土地征收补偿款而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
王某与张某、魏某系同村民组成员,该村土地承包时,所在村委会将集体土地2.5亩发包给王某家耕种,至今二十余年,该村承包土地未作调整。因王某家庭无人耕种,该土地被闲置,几经周转,村委会将该土地交由张某、魏某代耕。耕种期间,承包土地农业费税的上缴均由张某、魏某负责。2012年,该土地被征收,土地政策补贴款15万元由张某、魏某领取。后王某向两人索要补偿款,经所在村委会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魏某返还土地补偿款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涉案的2.5亩土地由村委会发包给王某家承包经营,且至今仍在承包期限内,虽然在承包期限内由于王某家的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放弃了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由张某、魏某实际耕种,但张某、魏某实际占有使用涉案土地并不能改变王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未流转,仍属王某家所有。在明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系同村村民,为彻底化解邻里矛盾,承办法官多次找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两被告同意返还王某9万元,王某也表示愿意放弃剩余的请求,双方握手言和。
(任毅 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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