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严翠鹿妤婕李进)
去年10月16日19时许,凤阳人陈某因家中办喜事,在家门口燃放一款名为 “万紫千红”的烟花。在他俯身点燃引信的瞬间,烟花弹从引信处炸出,致使陈某左眼球破裂。经诊断,陈某的眼球破裂 (左眼)、眶骨骨折(左眼内侧壁),左眼球被摘除。后经鉴定,陈某眼伤构成七级伤残。
陈某燃放的烟花为是从李某商店购买,而李某是从凤台县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进的货。事故发生后,李某和公司都说烟花是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是陈某操作不当,他们不应承担责任。
凤台县法院审理认为,烟花弹从底侧部炸出,明显不符合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标准,应属缺陷产品,判定李某及公司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约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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