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范孝东 通讯员陆士宇)不久前,凤台县居民郑某因出售病死猪肉,被该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和罚金。
郑某发现儿子家的一头猪病死了,舍不得扔掉便将死猪屠宰后准备出售。为防止被认出是死猪肉,郑某剥掉猪皮,将部分猪肉运至市场销售。死猪肉颜色发紫,加上郑某要价偏低,引起买家怀疑并向公安机关举报。经样品检验,该猪肉中圆环病毒2型核酸呈阳性,不符合安全标准。法院认为,郑某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情况下销售病死猪肉,足以造成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鉴于其未造成危害后果,对其作出拘役 3个月、罚金3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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