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手中有一张15万元的欠条,要求被告偿还,而被告手中有一张15万元的收条,声称欠款已经还清,究竟谁在说谎? 9月13日,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对这起欠款纠纷作出了判决,被告丁某偿还原告某公司货款15万元。
丁某原是某公司业务员,负责销售公司散热器等设备,丁某先后从公司提取了价值15万元的货物进行销售。 2009年10月28日,丁某向公司出具了欠条一份,承诺同年12月31日前将货款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公司多次催促丁某还款未果,无奈之下将丁某告上了法庭。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丁某声称欠款已于当年12月28日还清,并出具了公司的收款凭证为证。公司虽承认收据及公章为其单位所有,但认为该收据本为空白收据,是丁某在公司做业务员时领取,用来对外销售公司货物时使用的,这15万元的金额是其事后填写,目的在于逃避债务。
为还原事情真相,田家庵区法院承办法官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收据进行了笔迹鉴定,经过鉴定,收据里的字迹实际形成时间是在2010年1月27日以后,在事实面前,丁某不得不低下了头。田家庵区法院遂依法判决丁某偿还公司货款15万元。
·冯拓夫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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