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讯 因亲子鉴定证明儿子非男方亲生、男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小孩多年,引发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诉讼。 8月6日,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精神损失费1.5万元,并赔偿男方部分抚养费及鉴定费等2.3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文某与被告柯某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1年3月2日协议离婚,幼子由原告抚养。离婚后,因被告探望孩子时与原告及其母亲发生纠纷,并声称儿子不是原告亲生。为此,原告及其家人疑虑重重,于当年12月请某司法鉴定所做亲子鉴定。该所依据DNA分析结果,排除原告与儿子存在亲子关系。为此,原告于2012年1月11日向潘集区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经庭审,被告对儿子非原告亲生之结论不予否认,双方同意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由被告将孩子领回,抚养费自理。同年2月,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于对方的义务,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损害赔偿请求,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并生育子女,且故意隐瞒事实,致使原告误将该子女当成自己的亲生子女承担了抚养义务长达近4年,给原告带来了不可避免的损害和精神创伤。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余占胜记者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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