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作为国有公司法律顾问,在代理公司的案件过程中,却先后收取对方的好处费15万元,为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谋取利益。 10月30日,记者从淮南获悉,这名法律顾问程光武,因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
今年61岁的程光武,在1998年至2006年间,担任了国有公司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协调部部长,同时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平时,程光武负责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公司的诉讼和非诉讼,并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等。 2001年,淮南超悦商贸公司因欠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水泥款100多万元未还,同时,超悦商贸公司以“超悦大酒店”抵押给关集信用社贷款100多万到期。信用社向法院起诉超悦商贸有限公司后,法院依法查封了“超悦大酒店”。而此时,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加入诉讼程序同步解决。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集信用社和超悦大酒店三家协商,国投新集公司决定按市场评估价格购买“超悦大酒店”,并为超悦公司偿还信用社的贷款,余款打给超锐商贸公司。高文超系淮南超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协调此经济纠纷过程中,身为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的程光武向高文超提出,事先给其透露处理意见,但需要给其一些好处费。后对处理意见满意的高文超,将5万元好处费给了程光武。
2003年,江苏张家港保税区一家国际贸易公司拖欠国投新集公司煤炭款上百万元,程光武代理国投新集公司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被告方负责人朱进法拒绝应诉,程光武向公安机关报案对方涉嫌存在诈骗。在此压力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程光武提出终止对方的刑事责任。为表示感谢,朱进法给了程光武3万元现金。经统计,程光武共利用担任法律顾问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万元,为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谋取利益。经法院审理,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田野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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