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阿姨,我错了,我本可以靠自己的双手养活自己,但因贪图享乐,不劳而获,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今后我一定认真改造,好好做人”。庭审时少年犯钟某泪流满面,向作为“代理家长”出庭的淮南市团市委宣传部干部王芳做出了承诺。本案成为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启动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的首个案例。
少年犯钟某是陕西省强宁县人,十岁时父亲在一起车祸中去世,一年后,母亲身患重病治疗无效也离开了年幼的钟某,此后,他便背井离乡随在江苏打工的姐姐生活。缺乏家庭温暖、父母关爱的钟某,初中未毕业即辍学在社会上游荡。因无生活来源,2013年间,钟某在淮南两次实施盗窃,后被公安干警抓获。案件在审理期间,法官到看守所提审钟某,并按照钟某提供的电话号码,多次与其姐联系,均无人接听。为了保障被告人钟某的合法权利,在征得其同意后,该院少年法庭决定适用“合适成年人”制度,选择了熟悉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王芳同志作为钟某的“代理家长”出庭,代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帮助孩子消除恐惧和焦虑心理,并在诉讼过程中与审判人员一起对钟某进行法制教育,使其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早日回归社会。
近年来,留守儿童不断增多,家长为了生计,无暇顾及子女,导致留守儿童犯罪现象也时有发生,甚至有些家长在孩子犯罪后因种种原因,不能或不愿出庭。为更好地保护孩子,确保“代理家长”行使代理权限,该院少年法庭在新刑诉法颁布实施后,即探索建立了《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庭前在充分了解未成年被告人家庭状况、成长经历、一贯表现的情况下,对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出庭或不愿出庭的,依法为其指定辩护人和合适成年人参与庭审。并向未成年被告人送达《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告知书》,征求被告人对“代理家长”参与庭审的意见,另于庭前向合适成年人发放《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告知书》及《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情况表》,明确合适成年人的身份、所从事的职业,以及在行使代理权时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使“代理家长”更好地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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