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讯 2月21日,淮南市大通区法院对一起故意损毁文物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损毁文物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徐某是一沙场经营户,2012年3月,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将李某承包的鱼塘部分进行回填,之后在鱼塘附近的寿州窑遗址——东小湾保护区内建了一处洗沙场和两间房屋。2012年5月,淮南市文物管理所工作人员和大通区上窑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先后明确告知徐某,洗沙场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寿州窑遗址保护范围内,要求其在5月底前将洗沙场上的设备全部拆除,清运黄沙并恢复原状。然而政府的告知,如同一纸空文,徐某不予理睬,直到5月底仍继续经营。后经省文物鉴定站鉴定,徐某所搭建的建筑物,对寿州窑遗址本体造成了实质性破坏。直到此时,徐某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于6月初将沙场设备自行拆除,可是一切都已经太迟了,无视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012年10月26日,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将徐某取保候审,2014年2月21日大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认为,徐某故意损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寿州窑遗址,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应依法惩处。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朱文静李方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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