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讯 淮南矿业集团谢桥矿(以下简称“谢桥矿”)原副矿长王青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05年至2013年间,多次收受他人现金、银行卡共计21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9月22日,淮南市潘集区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1999年9月至案发前,被告人王青春先后担任谢桥矿副总工程师、副矿长等职务,分管负责该矿机电管理、外传供电等工作。 2005年,谢桥矿准备采购两套副井改造项目中的副井电控装置。在王青春帮助下,上海一家电器公司顺利中标。 2006年的一天,该公司董事长吴某某送给王青春现金23万元。
2008年,谢桥矿操车系统项目进行招投标。在王青春的帮助下,扬州一家机械制造公司顺利中标。当年底,该公司董事长汤某派人送给王青春现金30万元。因担心受贿行为被发现,2010年3月,王青春将30万元退还。2010年底,汤某再次把30万元送给王青春,其收下。此后,为能得到王青春更多的关照,汤某还三次送其银行卡。至2013年,汤某先后4次送给王青春现金、银行卡共计135万元。
此外,2005年至2013年间,在谢桥矿机电设备采购中,在王青春的帮助或积极推荐下,多家单位的机电产品被该矿采购使用。为感谢王青春的帮助,多家机电公司送给王青春现金共计58万元。其中,王青春在春节期间19次共“笑纳”3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款21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中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是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代的,其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曹焕李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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