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男子谎称是浙江省某化工厂的厂长,需要大量的煤炭,将淮南一名煤老板数车煤骗走,损失数万元。 4月14日,记者获悉,被告人陈某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2年7月祝某(另案处理)在网上与淮南籍男子徐某联系,称需要购买大量的煤炭,徐某认为需要的量太大无法供应,于是将祝某介绍给做煤炭生意的被害人靳某和杨某。
2012年8月的一天,祝某租用浙江籍男子沈某的黑色本田轿车与被告人陈某溜至淮南市,向被害人杨某、靳某谎称其是浙江省一化工厂老板,陈某系该化工厂厂长,二人以其化工厂需要买煤为由用虚假身份骗取两名被害人的信任,先后共骗取被害人杨某、靳某300余吨的煤炭。
祝某后通过邵某将所骗煤炭销售给王某等人,邵某先后从浙江农业银行汇给祝某售煤款8万余元。
被害人杨某在得知祝某潜回浙江后,立即前往浙江省建德市找到祝某、陈某,二人为掩盖身份,将杨某带到建德市一化工厂门前,谎称该工厂就是他们的化工厂,后又以各种理由阻止杨某进厂参观。
被害人靳某在发觉受骗后又前往浙江省建德市找到祝某、陈某,其二人为了继续掩盖身份,被告人陈某先到浙江省某化工厂的传达室,等祝某带被害人靳某到厂门口时,祝某谎称该厂就是他们的化工厂,然后由被告人陈某从该厂传达室将安全帽拿出来发给靳某,再由祝某带被害人靳某进厂参观,骗取靳某信任。
始终等不来煤炭款的靳某和杨某许久才如梦初醒,赶紧报警,但是已经人去财空,目前只有陈某落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同时陈某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徐蕊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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