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淮南市民刘某顶替哥哥工作13年,结果还是露了馅。在单位开除刘某时,刘某觉得很委屈,毕竟工作了13年,他认为早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应该被开除。 11月30日,刘某起诉原单位淮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某煤矿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淮南市八公山区法院山王人民法庭审结,法院以刘某主体不适格,驳回了起诉。
刘某诉称,其哥哥是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某煤矿的长期待岗职工,由于单位不能给刘某哥哥安排工作岗位,为生活所迫,只得外出打工。 2002年10月,刘某接到煤矿通知,要求其哥哥返岗工作。一时无法联系到哥哥,又担心煤矿以此为借口解除与哥哥的劳动合同,刘某决定以哥哥的名义顶替进入单位工作。就这样,刘某进入了哥哥所在的煤矿,一工作就13年。刘某称自己在工作期间,能够严格按照单位规章制度完成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岗位培训和政治学习,没有任何违纪行为,其工作也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认可。然而在今年2月,单位却以自己顶替他人工作为由停止了自己的工作,并于4月29日正式解除了与刘某的事实劳动关系。
刘某认为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某煤矿仅以自己在单位使用的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名字不一致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不顾双方之间形成了长期的事实劳动关系,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赔偿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78000元。
法官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某煤矿的劳动争议案中,刘某是以其哥哥的姓名顶替到被告处工作,在这一劳动关系中确属主体不适格,其与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某煤矿不存在劳动关系,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李旭东张莉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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