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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进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华庭与黄进席庆宏刘要文朱明东民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6-05-11 11:49   https://www.yybnet.net/

黄进: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华庭与黄进、席庆宏、刘要文、朱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梁华庭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马顺宗:关于陈蕊与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陈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王永:本院受理原告胡尚贵与被告王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元整,并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借款利息7200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合肥犇燚商贸有限公司、李朝南、安徽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中外建华诚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安粮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525号、025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安徽安粮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吴琳、吴克敏: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吴琳、吴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3012.27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13204.91元(以33012.27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4年7月1日起暂算至2016年2月2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 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543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9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黄进、席庆宏: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黄进、席庆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665.33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18760.27元(以40665.33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4年3月31日起暂算至2016年2月2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 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3281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9点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余镜如: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余镜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9257.16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9833.99元(以19257.16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4年1月16日起暂算至2016年2月2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 2、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611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6点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赵永海: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赵永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7507.4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7178.03元(以17507.4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4年6月16日起暂算至2016年2月2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 2、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359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5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周磊: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9031.47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31365.39元(以59031.47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3年12月16日起暂算至2016年2月2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 2、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5011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5点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尹国永: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尹国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4439.5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4601.39元(以14439.5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4年10月31日起暂算至2016年2月2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 2、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041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10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王群、沈志德: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王群、沈志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26496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54477.61元(以126496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4年5月16日起暂算至2016年2月2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 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9973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10点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张学欢、韦能爱: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张学欢、韦能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49106.22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71769.79元(以149106.22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4年3月1日起暂算至2016年2月2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 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2215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周宗胜:本院受理的原告左敏与被告周宗胜、周宗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周宗胜、周宗好共同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65万元,以及逾期利息46513.34元(暂算至2016年3月31日,以后以未清偿的借款本金6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原告左敏对被告周宗好提供抵押的宝马轿车(皖A0A506)享有的抵押权合法有效,原告有权就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变现款项在抵押物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周宗好、周宗胜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易汇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钢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张世成: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808、 181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安徽福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张晓升、张晓鹏、张奕娟、黄兆莉、淮南新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张朝河、张丽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167、216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6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合肥市聚味堂食品有限公司、孙艳华、彭华丽、胡磊、李志勇、陆娜、李锐、胡晓红: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16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合肥市聚味堂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2952.08元,计算至2016年3月24日的利息、罚息为50153.23元,并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5.2‰标准支付借款的利息和罚息,同时还应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9500元;2、被告孙艳华、彭华丽、胡磊、李志勇、陆娜、李锐、胡晓红对合肥市聚味堂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7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仇恒启、王永莲、安徽省君湖刘老根生态农庄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君湖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圣年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两个案件过程中,安徽省君湖生态农业休闲渡假村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异4号、5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张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张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20万元、罚息4264.05元、利息8118.11元(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4月21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2、被告张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该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岳鸿雁、孙毓卓: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岳鸿雁、孙毓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8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倪修怀、葛茂翠、郭蔷、葛茂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倪修怀、葛茂翠、郭蔷、葛茂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2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李和生、汪霞、汪北平、凌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李和生、汪霞、汪北平、凌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2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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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1日

贾红胜、刘照荣、夏传敏、贾贤凤: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贾红胜、刘照荣、夏传敏、贾贤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0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刘灿辉、王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刘灿辉、王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2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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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1日

陈兵: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陈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2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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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1日

李长梅: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李长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2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毛莉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毛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8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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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1日

张伟、马红妹、张峰、赵玉荣: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张伟、马红妹、张峰、赵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2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秦燕: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秦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2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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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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