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对规模和标准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规定,规模和标准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取其他交易方式(如明标明投等),具体交易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对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的失信行为是如何监管的?
答:《条例》规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竞争主体、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失信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对于一次失信的,限制进场一年;对于两次失信的,限制进场三年;对于三次失信的,限制进场五年。
问:《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对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管是怎样规定的?
答:《条例》规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管平台,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分包、转包和其他履约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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