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东刘凤玉本报星级记者胡明兵
一般而言,汽车保险合同会约定,车辆未按规定检验,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那这是否意味着所有车辆只要没有检验,出事故后保险公司就可以不赔呢?答案是否定的。
2017年12月,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个案例,认定车主胡某“未领取检验标志”不属于“未按规定检验”,保险公司不应拒绝理赔,判令保险公司赔付胡某保险金20000余元。
胡某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机动车损失保险。2016年10月,胡某驾车发生事故并负全责,向保险公司理赔时,被告知因未按法律规定检验,不能理赔。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公司可以拒赔。胡某车辆没有按规定检验,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驳回诉讼请求。胡某向淮南中院上诉,认为此次事故与车辆的安全性能没有任何联系,且其车辆处于免检期内,只是未及时申领检验标志,不属于免赔情形。
淮南中院查明,2014年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了 《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其第11条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运营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免检制度。对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可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车辆如果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仍应按原规定的周期进行检验。胡某车辆所在的合肥市,已经开始贯彻实施该意见。胡某的车辆于2012年购置并办理车辆注册,且非营运轿车,目前处于免检期内。胡某只需要提供相应材料,无需对投保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即可申领检验标志。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之所以关注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是否存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情形,其出发点在确定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检验要求,降低事故发生可能性和赔付风险。本案中,胡某未及时申领标志,并未导致车辆安全性能降低,放大发生事故的风险。另外,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系格式条款,在发生理解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因此,胡某未按规定及时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不属于“未按规定检验”的行为,保险公司不能依据该免责条款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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