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马南南 王玲 摄影报道
当冬日灿烂的阳光照进屋里时,就像怀里抱着太阳暖暖地包围着你,享受阳光是一件无可厚非的事,可对于家住银鹭山庄的曹先生来说,自从搬入这个新家,享受阳光成了一件“奢侈”的事情。
搬入新家五年不见阳光
家住银鹭山庄17号楼702室的曹先生于2012年搬入新居,据曹先生所说,当时他买的是期房,看到的房型和现实是有一定出入的。“我家702室的厨房窗户和703室未封闭阳台是相呼应的,也就是说我家厨房的采光必须依靠703室的未封闭阳台来采光,如果这个阳台被封死了,那么我家厨房根本就看不见阳光了。”曹先生告诉记者。
老话说:怕什么,来什么。曹先生和老伴刚搬入新居没多久,703室的阳台就被用砖头砌了起来,曹先生当时就傻眼了,眼见着厨房里一点阳光都没有,曹先生立刻和703室的户主沟通,希望他不要封闭阳台,或者不要全部封闭,给他家留些通风和采光,但对方没有理睬。无奈之下,曹先生找到开发商和小区物业,开发商看到此情况后,也和703室的户主商量,希望不要封闭阳台,甚至愿意折现给703室户主,但户主坚持己见,始终不肯让步。
曹先生和老伴从一开始就这样反复多次找703室户主沟通,一直未果。这样生活了3、4年,曹先生的老伴实在住不下去了,于是搬回了老房子。
走进厨房无采光无通风
1月16日下午,记者来到曹先生家。曹先生首先带记者看了卫生间,曹先生指着窗外的阳台称,“那是701的阳台,没有封闭,所以我家有阳光。你再来看看厨房,对比之下,你就知道了。”曹先生打开连接客厅的一扇门,刚看到这扇门时,记者还以为是储藏室,因为从门里透视出来的就是黑漆漆的一片。打开这扇门,这才发现是厨房,里面非常暗,曹先生打开电灯,指着窗户说:“你看看对面。”
记者看到窗户的对面是一整块像大衣柜背板的东西立在阳台,当记者正犯嘀咕的时候,曹先生解释道:“那个阳台就是连接703室的,正常那个阳台是不封闭的。你看楼上楼下都是打开的,主要是为了02室居民厨房的采光和通风,整幢楼几十户家庭,只有他家把阳台封了,我根本没办法生活。甚至因为不通风,燃气热水器都无法正常使用,请人家来修了几次,最后人家都说不通风真得没有办法使用。最后连老伴都搬回老房子了,前不久我也搬回老房子了。”
“开发商和物业怎么说?当时买房子时,对于这个阳台没有使用要求吗?”记者询问曹先生。于是,曹先生拿到房屋平面图,记者看到这幢楼的每层都是三户人家,01室的阳台一小部分伸出挡在02室的卫生间前方,03室的阳台一小部分伸出挡在02室的厨房前方,这其中都有一个长方形的井状空间。“拿到现房时,我就觉得这个设计不合理,我也找过开发商,开发商说那一小块阳台是不允许封闭遮挡的,让我放心去住。我想着只要物业和开发商和业主说好了,人家不把阳台砌上的话,基本上也没太大问题,可没想到现实却是这样的。”曹先生说。
赢了“采光权”却只得一周阳光
商量未果的曹先生心里一直很憋屈,花了几十万买的新房却无法安心入住,一直是他心里的一根刺。因为和703室业主协商无果,曹先生于2016年诉讼到田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判决生效,要求703室业主拆除安装在原告厨房南面的玻璃窗及砖墙,将阳台恢复到开发商交房时的状态。但对方一直不执行法院判决。于是,曹先生于2017年6月又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直到2017年的12月1日,执行局副局长亲自带队前往703室业主家对阳台进行拆除。看到久违了五年的阳光照射到自己家的厨房,曹先生的心儿也亮堂起来,高兴地和老伴说可以回来住新房子了。
本以为事情到此就结束,可事情并不是像曹先生想得这么简单,曹先生并没有高兴太久,阳光又没有了。“一个星期后,厨房又黑了,再往窗外一看,703室的阳台又被封上了,这次封阳台的材料像是一整块木板,这木板把阳台的光堵得死死的,好不容易享受了一周的阳光就这样没有了。”曹先生唉声叹气地说。
曹先生说后来他又找到703室的业主商量这个问题,对方根本不理不睬,曹先生又咨询田区人民法院,法院工作人员称这个案子已经由执行局执行完结,现在他又封阳台,这个只能再次诉讼。曹先生听后觉得自己的案子讼诉了这么久,虽然案子胜诉了,也执行了,可结果又怎么样?难道还得为只有一周的“采光权”再诉讼?再等一年半载?曹先生称自己和老伴都是年近七十的人,实在是耗不起,没办法只能回到老屋去住。
享受采光权是每个公民的权利
在曹先生手中有一份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中明确表明了,被告封闭自家阳台的护栏、安装玻璃窗对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造成了一定影响和妨碍,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恢复到开发商交房时的原始状态。
同时,记者还从律师处得知,采光权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民法通则》和《物权法》都做了相关规定,《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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