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轻伤\’与‘轻微伤\’看起来就一字之差,但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意义非常重大。”日前,黄山市屯溪区检察院技术部门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鉴定结论进行文证审查,发现错误并及时纠正,避免了一起错案发生。公安机关最终对该案作出撤案处理。
去年9月24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与朋友驾车回家,车行至环球国际KTV门口附近路口时,被王某某的出租车挡住去路,徐某某按喇叭示意其离开,无奈车上无人,徐某某下车对准出租车门踢了一脚,恰好被王某某远远看到,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徐某某殴打王某某致其左耳鼓膜穿孔,后于2013年10月经黄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为轻伤。
2014年4月,案件进入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该院技术部门按规定对案件的技术性证据进行文证审查,被害人的伤情鉴定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
“按照当时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规定,外伤性鼓膜穿孔构成轻伤,对照这一条,王某某的轻伤鉴定没有问题。”屯溪区检察院检察官说,“但当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已经发布,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者才达到轻伤范畴,而该鉴定书作出时距受伤日期不到6周。经过重新鉴定,被害人左耳鼓膜在6周后已自行愈合,其伤情只能构成轻微伤。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适用新标准,徐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5月15日,黄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确认被害人为轻微伤。
该检察院通过加大对批捕、起诉工作中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力度,为办案人“擦亮眼睛”,力避检察环节出现冤假错案。
韩笑 杨少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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