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李某从2012年1月31日开始受雇于黄山市甲公司,协助经理工作,每月工资为2000元。2012年12月15日,李某的工资因岗位变动进行了相应调整。2012年12月17日李某离职。李某就职期间,甲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在离职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被申请人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另支付申请人一倍工资19471.26元”的仲裁裁决,甲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李某受雇于甲公司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依法应支付李某双倍工资。因该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足额支付李某每月工资,故需再支付一倍工资。据此,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李某一倍工资19471.26元。 ·朱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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