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李小云
晨刊讯 在通讯公司办理了亲情长途话费优惠服务业务,协议约定双方通话费按照0.1元/分钟收取。然而时隔几个月后,查看话费详单时却发现,通话费的收取标准为0.4元/分钟,并未按协议优惠执行。“幸亏我及时查看了话费详单,否则,还真的被‘蒙\’了,希望大家今后也能及时查看自己的话费详单,真正做到明明白白消费。”3月18日,市民陈女士对记者说。
记者了解到,去年9月份,陈女士在黄山市某通讯公司办理了一种亲情长途话费优惠服务业务,约定通话资费收取标准为0.1元/分钟,然而12月份,陈女士在查看自己的话费详单时,却发现资费标准为0.4元/分钟,通讯公司根本没有按照协议优惠执行。发现这一问题后,陈女士曾多次前往该通讯公司营业厅,希望能解决问题,但一直没有结果。随后,她向市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
“经过我们了解,此事件中该通讯公司确实存在未按协议执行,多收费情况。不过,导致事件的原因是陈女士在办理过程中同时办理了移机业务。”3月19日,市消协秘书长兰文军告诉记者。据他介绍,该通讯公司在接到陈女士反映后,立即作出了纠正,同时向省公司反映了系统这一错误。“通讯公司随后也向陈女士进行了道歉,并提出对多收的费用给予双倍赔偿,但陈女士则要求该通讯公司同时赔偿自己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000元费用,为此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引发投诉。”
兰文军说,新《消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由于此事件中,该通讯公司未按照协议履行资费,有错在先,因此,在调解中,消协要求通讯公司在此基础上再对陈女士作出了相应额外补偿。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经营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其携带的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2000元以上的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此事件中陈女士并未出现上述情况,最终我们认为其所要求的5000元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属于过度诉求,不予支持。建议广大消费者今后在主张精神损失费这一诉求时,一定要做到合情合理,有法可依。”兰文军提醒说。
新闻推荐
3月20日是“国际幸福日”,为给辖区内空巢老人、三无人员送幸福,徽州区文峰社区组织开展“社区一家亲、巧妇包饺子送温暖”活动。图为社区工作人员和巧妇志愿者把饺子送到空巢老人家中。方...
黄山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黄山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