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黄山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促进全市“七大优势产业”发展和“四大基地”建设,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牵头设立黄山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主要用于扶持本市主导产业和上市后备资源企业发展,并通过对接资本市场,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本市集聚,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本市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
第三条 引导基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首期由市财政出资1亿元,通过与公开招标确定的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合作,按不低于1︰5的放大比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共同设立专项股权投资基金。
第四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作为最高决策和管理机构。基金管委会主要负责对引导基金合作与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日常事务。
第六条 市政府指定一家市属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运作和管理。执行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引导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二)对阶段参股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全程参与参股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决策,并及时向基金管委会汇报;
(三)对直接投资和跟进投资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拟订具体投资方案,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四)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五)监督管理和适时检查产业引导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基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六)承办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管理需要,可采取自行组建投资管理团队、购买专业服务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
第八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模式运作,经基金管委会批准,也可采取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等方式运作。对单个企业或者项目原则上只进行一次投资,且不拥有控股地位。
第九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与公开招标确定的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合作,以参股方式引导设立专项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其主要吸引和支持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的品牌投资公司或者管理团队在本市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形成的股权与其他投资人股权原则上同股同权,并在约定的时间退出。
第十条 阶段参股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须在本市注册,基金投资于本市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政府出资额的2倍。对本市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拟在场内市场申请首发上市和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申请挂牌的企业,应予以优先投资。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以阶段参股形式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干预参股股权投资机构的日常运作。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参股投资基金规模的20%,且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第十二条 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市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直接投资项目必须是落地本市的企业项目,市本级项目优先。
第十三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股权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优质企业项目,引导基金与股权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跟进投资项目必须是在本市落地的企业项目,市本级项目优先。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价格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被跟进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规模的20%。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给共同投资的股权投资机构管理,并签署《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条件。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以阶段参股方式形成的股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随时退出,退出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为体现引导基金公共财政的引导作用和政策导向,可让渡不超过50%的收益给其他投资者和管理团队。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除投资企业上市外,应在5年内退出。退出方式可采取上市挂牌、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价格按照市场化方式和引导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在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有优先回购权。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采取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除投资企业上市外,应在5年内退出。可由作为受托人的股权投资机构约定回购,退出价格按照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共同投资的股权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跟进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引导基金应优先于被跟进股权投资机构获得清偿。为体现引导基金的公共财政引导作用和政策导向,可让渡不超过50%的收益给其他投资者和管理团队。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基金管委会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担保、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其闲置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和购买国债,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可参与认购扶持黄山市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产品。
第十九条 基金管委会负责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日常监督。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引导基金可按照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按年度提取风险准备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第二十条 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阶段参股投资基金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有权要求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请基金管委会同意后,将引导基金从参股投资基金中退出,按对方违约处理,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基金管委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市场评价优先和公共性原则,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主要考核基金回报率、成功案例数、产业集群形成规模等,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引导基金放大倍数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考核。年终聘请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引导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独立评审,必要时由审计部门适时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可按照实际管理资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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