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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黄山晨刊 2015-09-23 15:25   https://www.yybnet.net/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资金扶持产业发展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51号)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资金引导促进重点产业发展的意见》(黄政秘〔2015〕17号)精神及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借转补”是指“设定具体目标,实行合同管理,预拨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后再全部或部分转作补助”的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各区县和黄山经济开发区择优申报,市级竞争性分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扶持产业发展资金中以“借转补”方式投入的资金管理。单个“借转补”扶持项目额度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

第四条 “借转补”项目申报、立项及资金拨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设定具体目标。在当年确定的财政资金扶持额度内,各产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实施“借转补”投资项目的申报要求、支持条件、筛选程序等,并发布项目操作细则,明确预期绩效目标。

(二)择优申报项目。项目实行属地申报,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具体时间根据各产业政策实施细则规定),各区县、黄山经济开发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材料应明确承诺项目建设具体起止时间和预期绩效目标,作为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

(三)市级竞争性分配。各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科学评审、竞争择优。根据专家的评审结论,确定拟扶持的项目并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预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确定后,财政部门根据各产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与项目单位签署合同,办理有关“借转补”手续,拨付项目资金。

(五)到期检查验收。各产业主管部门加强项目管理,根据“借转补”项目实施期限,及时组织开展项目执行情况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对检查不合格的,财政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

第五条 市级收回的项目资金,作为下年度安排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来源之一。

第六条 各产业主管部门为项目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会同区县、黄山经济开发区产业主管部门切实履行项目申报、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保证政策资金安全使用、申报项目按期完工、预期目标如期实现;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借转补”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 各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前期审查,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获取财政资金等违纪违法违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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