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李小云
傍晚骑电动车回家,不料对面驶来多辆开着远光灯的小轿车,刺眼的灯光逼得人几乎睁不开眼,差点和前面的电瓶车相撞。10月15日,市民黄先生向本刊反映,目前中心城区一些机动车驾驶员不按规定使用灯光问题比较严重,希望相关部门加强管理。
远光灯刺眼差点追尾
黄先生说,10月13日傍晚,自己下班回家从中心城区世纪广场附近滨江东路往黄口桥方向行驶,其时正遇下班高峰,路面上来往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比较多。“此处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尽管用线进行了相隔,但由于车辆较多,不断有机动车越线行驶,因此我骑得比较慢。”黄先生说,行驶过程中,从对面开来的多辆机动车都开着远光灯,刺眼的灯光几乎让自己无法睁开眼。“远光灯一照,电动车前面的情况就看不清楚了,害得我差点和前面一中年妇女的电瓶车追尾。现在这种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现象太严重了,希望交警部门能好好管管。”
违规使用远光灯现象普遍
10月15日晚,记者就此在中心城区黄口桥、广宇大桥以及徽州大道鸿威·东方丽景小区附近路段走访后发现,违规使用远光灯现象较普遍。
当天晚上6点多,在黄口桥上,来来往往的机动车很多。按照规定,夜间行车近距离会车时需使用近光灯,但记者注意到,行驶的车辆中,一些驾驶员始终开着大灯行驶,而且速度很快。当晚7时15分左右,记者在鸿威·东方丽景小区门口观察时,一辆五菱宏光轿车则开着白花花的灯光从记者跟前驶过,记者仅盯着灯光看了一两秒,就感觉很难受,据记者了解,该车的灯光是违规安装的疝气灯。
交警部门将加强管理
记者从黄山市交警部门了解到,“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的一类交通违法行为。一直以来,交警部门都将此类交通违法行为作为管理的重点,整治的对象。不过,2009年6月3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轻微交通违法行为适用口头警告范围的通知》中,明确将“夜间会车,未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近光灯的交通违法行为”定为20种适用口头警告的交通违法行为之一。因此,2009年6月开始,黄山市公安交警对此类交通违法行为通常采取口头警告的方式管理,一般不予罚款。
“夜间在城区行驶、近距离会车时不按规定使用近光灯及个别机动车违法安装氙气灯行为,极易对其他驾驶人造成视觉盲区,产生安全隐患,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他告诉记者,目前,针对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行为,交警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通过加强驾驶人规范使用灯光的教育培训、对年检中发现违法安装氙气灯的车辆予以强制拆除以及结合夜间酒后驾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大力宣传这类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倡导良好、文明的交通安全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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