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男子毕某看到朋友吴某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本来欲上前劝阻朋友,却因他人无意间挥手打了自己而卷入其中,结果其与朋友一道将他人殴打致伤。近日,屯溪区法院以被告人毕某、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8个月。
2014年9月2日零时许,在屯溪区北海路一家酒吧门口,休宁男子吴某酒后因琐事与另一男子程某发生相互推搡,吴某就此掐住程某的脖子准备殴打对方。此刻,朋友毕某见状,本欲上前劝阻吴某。不料,程某挥手挣脱吴某的纠缠时,却打到了毕某。为此,毕某相当气愤,遂一把将程某推开并踢了其一脚,程某被打后开始逃跑,毕某、吴某则在后面追赶。期间,程某跑得过急,不慎摔倒在地,被相继追上来的吴某、毕某按倒在地,并进行殴打。而后,在旁人的劝阻下,程某逃离现场。经黄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程某胸部右侧2根肋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2014年10月2日,经屯溪中市派出所电话敦促,毕某投案。今年5月22日,吴某也被敦促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末了,2人均积极主动向被害人程某道歉并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屯溪区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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