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起诉有风险,诉讼需谨慎。群众到法院起诉,希望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却往往因诉讼主体不当、举证不能、超过诉讼时效、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导致诉求无法实现。本期特别推出《诉讼风险早知道》栏目,通过具体案例带领大家了解诉讼中应该注意避免哪些风险。
风险一:原告主体不适格起诉被驳回
2004年4月,被告某建筑公司与原告黄某签订意向书,将某高速路段互通立交工程中部分桥梁施工项目交黄某施工,后该建筑公司就该施工项目与李某签订了正式的劳务承包合同。2004年5月,黄某以李某的名义进场施工。2005年9月,李某与某建筑公司办理结算。2014年8月,原告黄某向屯溪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建筑公司给付相关工程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只存在于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黄某虽就涉案工程与某建筑公司签订意向书,但意向书不是合同,且某建筑公司就涉案工程与李某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也与李某结算完毕并付清全部工程款。因黄某并不是该劳务承包合同的相对人,2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李某之前是何种法律关系,法院在庭审中向黄某释明后,告知其追加李某为本案被告,但黄某不同意追加。故法院裁定驳回黄某的起诉。
※风险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主体不适格,将承担起诉被驳回的诉讼风险。
·张怡·
风险二:
举证不能被驳回诉请
2011年7月,被告某文化公司与原告叶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两商铺出售给叶某,总价约56万元。房屋交付后,叶某发现商铺两侧缺少一堵独立外墙,且漏水严重,但与被告协商未果。叶某诉至屯溪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及利息。
案件审理中,被告某文化公司提供了房屋相应的竣工验收报告,但原告叶某却未能举证证明其诉请,且房屋主体质量是否合格须经鉴定方能评定,但叶某庭前未提出鉴定申请,庭审中经询问后,亦拒绝申请鉴定。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退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叶某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及时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杨玲玲·
为使当事人在诉前、诉中和申请执行前预见可能发生的风险,谨慎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屯溪区法院加大诉讼风险告知力度,取得良好效果。图为该院法官向前来立案的当事人释明诉讼风险。王茜/摄
风险三:超过诉讼时效权益难维护
徐某原系黄山某公司职工,于2011年6月从该公司退休。徐某在职期间,该公司没有为其办理个人医疗保险并缴纳相关费用,徐某于2011年7月自付医疗保险费约15120元。2014年12月,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黄山某公司支付其垫付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约15120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2015年1月,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黄山某公司支付其垫付的职工医疗保险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于2011年7月缴纳医疗保险费,其应当在一年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但原告于2014年12月才提出仲裁申请,早已超过一年的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且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时效中断、中止事由,故原告之诉请,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一旦权利受到侵害,要及时寻求救济,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忌“躺在权利上睡大觉”。
·姚瑞芳·
风险四: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2014年9月,原告程某诉至屯溪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毕某支付其工资款7.5万元。该案经审理后,双方达成协议,约定被告毕某分两次将工资款支付给程某。但毕某迟迟未履行支付义务,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了解案情后,执行法官立即对被执行人毕某名下财产进行“四查”,却一无所获。后获悉黄山某公司可能欠毕某部分工程款未支付,执行法官火速赶赴该公司调查,但公司负责人表示毕某负责的工程尚未完成,无法结算工程款。经过多方协调,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促使该公司提前结算剩余工程款共计3.5万元,并及时将该款发放给程某。
后毕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并送监执行,执行法官及时将情况告知程某,并向其出示法院已穷尽执行手段的相关材料,程某予以认可,表示自己已提供不出财产线索。执行法官耐心向程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和执行风险后,最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诉讼有风险,执行亦有风险,若被申请人无财产或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将承担权利无法实现的风险。
·张中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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