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李小云 吴玉莲
晨刊讯 住房公积金也可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了?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这样的规定或有望成为现实。记者了解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拟规定:住房公积金拟放宽提取条件,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公积金。11月25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由于客观原因,目前黄山市住房公积金还未用于支付物业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使用科一孙姓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别的一些城市,确实已经有过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的规定,而黄山市前些年也曾做过相应调研工作,但结果显示,条件还不具备。”该孙姓负责人解释说,从目前看,黄山市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较其它城市相对较低,而且由于全市人口相对较少,对住房公积金的总体影响并不大,“目前黄山市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基本在0.2元—1.0元/平方米之间,如果平均按照0.6元计算,100平方米的房子每年支取的住房公积金为720元,这样的额度恐很难调动职工的提取积极性。”此外,目前黄山市物业管理公司参差不齐,调研中还发现有的物业管理公司甚至不能出具相应物业发票现象,也导致了这一规定暂未实施。
该孙姓负责人说,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还处于讨论期,因此其中的一些规定还在不断进行修改、完善。不过,一旦定下来,黄山市也会根据规定及时予以执行。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近些年,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黄山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也在不断调整,逐步放宽。目前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取消了“缴存职工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满二年”的限制条件;“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只需“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资料,即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而职工的父母或子女购买、建造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凭《房地产权证》或经备案(或公证)的购房合同,及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发票、户口本等有效证明材料,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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