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男子汪某将拌有药粉的肉投给居民的狗吃,将毒倒后的狗拉到屯溪区水心亭农贸市场卖5元一斤。近日,经屯溪区法院审理,汪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据了解,现年40岁的汪某系黄山区人。此前,汪某曾因偷狗被浙江淳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直到2014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出狱后,汪某不思悔改,而是再次干起偷狗勾当。2015年1月25日8时许,屯溪区阳湖镇三充村的周师傅发现自家的狗中了毒,便躲在自家对面的山上观察。结果,当天10时许,一辆红色小轿车慢慢驶到附近,一名男子从车上下来欲拿走他家的狗,周师傅立即下山,将该男子拦住,其他居民也一起上前将汪某控制并报警。经辖区黄口派出所民警现场调查,在汪某驾驶的轿车内发现了毒镖、塑料盆、蛇皮袋(有浓重狗味)及大量狗毛等物品,初步判定汪某有盗窃(偷狗)嫌疑,遂将其带回公安机关调查,当民警向其出示相关证据后,汪某供述了相关盗窃犯罪事实。
经查,汪某从2014年12月中旬起,便驾驶一辆红色轿车,在黄山区至休宁蓝田的路上,用拌有药粉的肉,将村民余某等户的狗毒死后,放在车上带走,拉到屯溪的市场上出售,且车行至屯溪区文峰桥头前方靠左大门处,采取相同方式将居民洪某、丁某家的狗毒死后拖到车上拿去卖。而后,其又在休宁蓝田、南塘及往休宁方向的路上,采取上述相同方式,将居民叶某、钱某等户的狗毒死后盗走,并将狗按5元一斤的价格,卖给屯溪区水心亭农贸市场的狗肉摊主程某。后来,经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狗肉的价值为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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