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李晓洁
晨刊讯 11月7日上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在屯溪举行,对黄山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关情况做出说明。
缴费、计发实行预扣费用和预发待遇
据悉,此次改革的实施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即自2014年10月1日起,所有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费用;2014年10月1日(含)后退休的工作人员,都应按照《实施意见》规定计发退休待遇。
记者了解到,由于改革的具体启动时间要迟于改革实施时间,因此对工作人员2014年10月1日后养老保险费用和职业年金费用已实行预扣;对2014年10月1日(含)以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均参照改革前退休费计发办法预发退休待遇。改革启动后,将对预扣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费用进行重新核定,多退少补;对2014年10月1日(含)以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均按《实施意见》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与预发的退休待遇比较,多退少补。对预扣费用和预发待遇重新核定的具体办法,省人社厅将另行规定。(下转第3版)(上接第1版)
缴费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方式
单位和个人怎样缴费,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是多少?据了解,改革后,单位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个人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项目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余额可依法继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基数和企业一样,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保底限高”,即超过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据了解,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确定与缴费年限、缴费水平、退休时间等多种因素挂钩。以2014年10月1日为改革界线,改革前已退休的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改革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在按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根据“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此外,凡在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退休时分别按照改革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出新待遇标准、按照原来退休费计发办法计算出老办法待遇标准,实行新老标准对比。新办法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执行,保证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新办法待遇标准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对高出部分有所限制,保障改革前后退休的人员待遇水平大体平衡。
记者获悉,改革后,合理确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既能有效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又能使他们合理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并且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将不再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同步调整,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统筹安排,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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