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文认真听取胡某诉求,查看胡某递交的书面材料,了解到胡某2009年9月因经营房被拆迁与被申请人就拆迁补偿订立合同。2012年8月,胡某提出诉讼,法院于2013年2月依法作出判决。同年3月,胡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法院于同年8月依法判决驳回胡某诉讼请求。2015年3月,胡某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205条等规定驳回胡某再审申请。张大文一边认真倾听胡某诉求,一边结合法律法规耐心解释和劝导,告知胡某,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向法院提出再审,但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而胡某超过法定期限,当然只能驳回再审申请。胡某解开了心中疑惑,称当时没有提出上诉是另有原因。下一步打算再通过其它正当途径寻求合理解决,并对张大文的接访表示感谢。最后,张大文要求信访科工作人员做好罢访息诉工作,减少当事人诉累,使该信访案彻底化解。
近年来,黄山区法院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对来访人要求院长接访的认真登记在册,尽量安排,畅通信访渠道,面对面倾听群众诉求,既及时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又拉近了与群众的距离,增强了法院能动化解纠纷的能力,增进了群众对法院的理解与信任,提升了法院司法公信力。 ·胡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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