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我双方于2008年2月2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您拖欠房款长达9年之久,严重违约,现又长时间持续无法联络。期间,我公司数次催促您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您至今未能履行。我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享有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现我公司正式通知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我公司解除与您于2008年2月2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特此通知!
黄山市申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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