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严惩毒品犯罪分子,黄山市司法机关近日对一起毒品案集中宣判,汪某、凌某、吴某等5名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8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2万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金。其中一名累犯凌某不服,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5月4日,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2013年年初以来,浙江临安市的33岁男子汪某,先后2次以每克400元的价格,从临安的方某处购***60克。然后,他再以每0.9克500元或每0.4克300元的价格,卖给黄山市的吸毒、贩毒人员吴某、凌某等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直至去年8月5日,汪某在黄山市汽车客运总站被擒,当场搜出冰毒约1.6克。此后,休宁县公安机关在汪某租住的屯溪区一民房内,查获冰毒31余克。而被告人吴某明知汪某系贩卖毒品,仍然将吸、贩毒人员凌某、胡某等人介绍给汪某,后汪某多次将毒品贩卖给他们牟利。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将所购冰毒贩卖给他人,从中牟利,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胡某、凌某等3人多次或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被告人吴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居间介绍,其行为也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遂综合考虑案件情节,对5被告人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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