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艳 于佳
晨刊讯 6月11日,歙县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另没收扣押在案的工业非食用盐3.75吨。
2013年12月8日,章某从上海购得非食用盐3.75吨,于当晚雇车运至歙县森村乡销售给徐某,用于腌制肉类、蔬菜,后被歙县盐务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经歙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查扣的非食用盐不含碘。另查明,章某曾因非法销售非食用盐,于2005年12月12日被黄山市盐务管理局没收工业用盐2.25吨并处罚款4000元,又于2006年1月18日被休宁县盐务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章某将不含碘盐销售给当地百姓食用,足以造成碘缺乏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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