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男子小戴诉称骑车途中遭遇小宠物狗叫、被狗追后摔倒,导致头、手等部位受伤、腿部骨折,而后将狗的主人诉至法庭,并索赔21万余元。但狗的主人刘先生认为小戴的伤并非因自家的小宠物狗所致,因此拒绝赔偿。6月5日上午,休宁县人民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此案,未当庭宣判。
据原告小戴陈述,去年7月11日6时许,他骑着一辆电动自行车由屯溪区阳湖镇往休宁县东临溪镇一心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一心村的刘先生家门口五六米远处,遭遇刘先生家一条黄毛宠物狗叫、并被狗追(未接触),在此过程中,因受惊吓及操作不当,导致自己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倒地,造成电动车受损及其本人头、手等部位受伤及腿部骨折,后经鉴定达伤残九级。原告小戴称,当时天气很热,他穿的是短裤,非常害怕被狗咬到,结果摔倒在地,后来头昏沉沉的,发生什么事情就不大清楚了。
事后,小戴去医院就诊,共花费医疗费2万多元。被告刘先生在庭审中否认自家的小狗会追咬人,而且那条黄毛宠物狗都养了好几年了,从自家门口经过的人千千万万,从未发生追咬过人的现象,并认为无法证明小戴的受伤是被自家的小宠物狗追咬所致。同时,经过交警劝解,出于好心自己事先垫付了4000元钱,但不能说责任就一定得自己承担。而其代理人也认为原告小戴受伤是其骑车不慎摔倒的,如果一只小狗叫都能把人摔伤,那么汽车鸣笛、电视声等都能让人受伤。因双方调解未果,原告小戴将狗的主人刘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刘先生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1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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