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休宁县村民项某因上坟引发失火,不仅给他人山场林木等造成了损失,自己也获刑。因失火遭损的村民朱某,对一审判决对方赔偿的1433元数额等结果不满意,官司由一审打到二审。尽管二审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未支持朱某57967元的赔偿损失请求,但对犯失火罪的项某而言,教训可谓深刻。
据了解,2014年1月24日是农历小年,村民项某和妻儿依照当地风俗,到休宁县溪头镇祖源村岭头一处土名叫“和尚茶园”的山场祭奠先人,结果在燃烧祭品过程中,不慎走火烧山。案发后,项某在电话报警未打通的情形下,委托他人报警,并叫妻子下山叫人救火,自己则留在现场积极扑火。事后,经林业技术人员调查,该起火灾的过火面积达9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为3公顷,灌木地为6公顷。项某就此主动到休宁县森林公安分局接受询问,告知过火处的部分山场,是事发时仍在海南务工的村民朱某家的。
今年4月10日,溪口镇政府、森林派出所、林业站、祖源村委会及其4组的群众代表,一道对村民朱某家的火烧山场进行了实地调查,结果核实朱某户岭头被烧毁树木价值为478元,被烧茶园复垦成本及收益955元,经济损失共计1433元。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项某的亲属代交赔偿款2000元,其中567元系其自愿付给朱某的交通损失费等损失。据此,一审休宁县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项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朱某的总损失1433元,驳回其提出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村民朱某以相关损失的鉴定不符合事实,鉴定结论意见书并未送达其本人,判决书载明的开庭情况不符合事实,其专程从海南赶回处理失火一事,而产生的交通等费用,原判不支持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等理由提起上诉,要求项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49456元,二审期间又变更为57967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项某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为3公顷,过火灌木林地为6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项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判对该案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亦无不当,上诉人朱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故不予采纳。
为此,森林公安民警提醒,山火无情,重在防范。广大农民朋友,一定要引以为戒。否则,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逃脱不了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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