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山场交界处归属难以分清的2棵杉树被砍后,休宁县溪口镇的朱先生将对方汪师傅告到法院,请求判令对方赔偿自己各项经济损失22000余元,并把官司从一审打到了二审法院。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起“二棵树官司”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汪师傅2011年通过流转,取得了休宁县溪口镇祖源村土名叫“十八节”、“苗湾”等山场的林木所有权。结果,因为山场交界处的林木权归属问题,村民朱先生和汪师傅发生了纠纷。为了缓和双方矛盾,2013年3月3日,休宁县溪口森林派出所和当地村干部一道与朱先生、汪师傅到现场指认划分,将位于双方山场交界处,可能归属朱先生的2棵杉树标号,由汪师傅负责运下山交给朱先生。但是,后来由于朱先生外出务工,汪师傅并未将2棵杉树当面交给朱先生。为此,今年4月10日,朱先生将汪师傅告上法院,请求判令汪师傅赔偿其砍伐树木赔偿费1000元、截止今年5月5日的误工费19000元、交通费1128元等费用,合计22162元。
原审法院认为,朱先生、汪师傅双方因山场交界处的林木权纠纷,业已经过调解,达成口头协议。因朱先生在外务工,汪师傅将已运下山的2棵杉树未当面交给朱先生。朱先生据此主张汪师傅侵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因此,一审判决驳回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朱先生不服,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他在举证期内已经提供了能够证明汪师傅侵权的证据材料,还列举汪师傅未与其联系,将其退耕还林的杉木砍掉,并不配合商议处理相关赔偿等事项。汪师傅就此答辩,称被砍伐的2棵杉树本身存在争议,不能确认为朱先生所有。
二审法院查明,该案讼争的杉木,目前位于朱先生的家门口。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因讼争的杉木权属不能明确,朱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拥有杉木的所有权,其以此主张汪师傅对其杉木构成侵权没有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汪师傅已按照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将杉木运下山,因朱先生家中无人,遂将杉木放置在朱先生家门口。因此,不能认定汪师傅未将杉木交付给朱先生。综上,朱先生认为汪师傅侵权,从而要求其赔偿杉木损失及其他损失的主张,因无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所以不予支持。
为了2棵树,官司从一审打到二审值不值?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的程东风律师坦言,该案的当事人遇见纠纷,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反映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了。不过,换个角度看,虽然社会上确有为一分钱打官司的事情,可是那些官司一般都是为了公众利益或者社会意义较大的事情。该案系2棵杉木权属引发的民事纠纷,案子从一审打到二审,经历了两轮的送达开庭通知、开庭、调查到判决,多少有些浪费诉讼资源,从诉讼成本上而言也不大合适,所以不值得提倡。
新闻推荐
□ 程国伟 丁少平晨刊讯 近日,笔者从省经信委获悉,休宁县的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获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至此,该县共有4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近年来,休宁县不...
休宁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休宁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