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1月12日,休宁县的程先生致电本刊热线962911反映,他作为一个贷款客户,在还本息后,发现被银行“宰”了25元。他因此表示质疑,并希望银行方面能有一个合理的解释。休宁县农村商业银行商山支行余行长就此解释,他们计算没有错误,是严格执行银行有关规定的。
程先生说,2014年1月9日,他到休宁县农村商业银行商山支行办理抵押贷款3万元,当时的年利率是6%,一年累计下来的利息是1800元。“我2015年1月10日到这家银行还贷款,按照有关规定,刚超出一天,最多应该再交5元。但是,这家银行却多收了30元,实际多收我25元。我问银行是怎么一回事?但是那边告知是按照360天为一年计算的。”程先生说,银行在收取贷款利息时,先将年利率换算成日利率,然后按实际贷款的天数收取,“我觉得银行这么做挺不合理,不知能否改正过来?”
为此,余行长解释,这是因为没有分清楚“计息天数”和“计息基数”的差别。计息天数是指银行计算利息时所算的实际天数,一年按365天算,闰年是366天。而计息基数则是指银行计算利息时确定年利率所采用的基础天数。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出台的规定进一步表示,年利率除以360换算成日利率。也就是说,我国央行规定按360天作为计息基数。央行曾明确规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据此,休宁县农村商业银行商山支行根据这个公式,算出程先生这笔贷款还息,超出一天应该还1830元,计算正确,没有错误,不存在多收25元贷款利息的事情。“据了解,当时负责向程先生做解释工作的是一名业务员。可能没把疑问说透,我将会与程先生进一步联系,详细向他解释银行的有关规定,以便能让程先生心悦诚服。”余行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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