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增贵 方斐佳
晨刊讯 1993年出生的桂某本为厨师,但好逸恶劳,于是干起“第三只手”的勾当。近日,桂某因犯盗窃罪被休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桂某骑摩托车在黟县、休宁等地多次进入他人小店、住所内盗窃现金、香烟、金手镯等财物,价值1万余元。2014年12月22日,桂某在休宁县蓝田镇一家小店盗窃时被店主等人发现并抓获,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搜出老虎钳等作案工具,同时还发现折叠刀、匕首各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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