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戴英杰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8月11日下午,市中级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去年休宁县“8·11”持械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9被告不等的徒刑。其中,2名首犯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4年8月11日,为讨要欠债,被告人金某、江某等8人从歙县等地驱车来到休宁县滨江路和黄山南路交叉口,与在此等候的休宁的毕某等4人见面后,言语不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进而发生械斗。期间,金某一方的吴某被毕某持长矛、范某持砍刀打翻在地,受伤严重,送往黄山市人民医院救治。2014年8月12日凌晨,吴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毕某、范某、江某等6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该案审理过程中,在公安机关调解的基础上,市中级法院再次召集附带民事诉讼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部分被告人及家属共赔偿被害人家属36万元,被害人家属向被告人毕某、金某、江某等7人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审理认为,金某为向毕某讨要欠款,双方均邀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其中被告人毕某、范某的行为致对方吴某死亡,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金某、江某等7人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予惩处。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毕某、范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金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江某被认定构成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其他5被告也均被判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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