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琼
晨刊讯 身为公司副总,因家庭纠纷聚众到对方家中寻衅滋事,法庭上后悔莫及,却为时已晚,人财两失。近日,休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并当庭宣判,五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第一被告人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其余4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至7个月不等,缓刑一年。
2015年3月8日早上,身为公司副总的被告人吴某接到其家人电话称家里的山场被被害人丁某甲侵占,于是打电话邀集被告人张某、方某去警告丁某甲,并授意张某邀集被告人胡某,胡某又邀集被告人金某。随后五人到达休宁县某村,得知丁某甲不在家后,便开车去找丁某甲,在半路上将其拦下,吴某用手拍打其脸部,其余4人也推搡、拍打丁某甲,后吴某等人离开。
午饭后吴某等人又前往丁某甲家,与被害人丁某甲、陈某发生争执,致陈某受伤。被害人丁某乙得知此事,携带一个秤砣赶到现场,争执中丁某乙用秤砣将吴某头部打伤,张某等人随即对丁某乙拳打脚踢。经休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左胸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张某、胡某、金某主动投案,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方某被公安局传唤到案后,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前,经法院调解,被害人同意吴某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并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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