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志红34082719××××××3214:
你于2012年6月12日承租我们在休宁县五城镇新街的店面经营超市(鑫时代购物中心),现合同已经到期6个月,仍未按规定履约交纳租金,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第二条第二款,请你在2016年元月3日前来五城办理房屋解、续约相关事宜,否则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你方全部承担。
汪新良 项玉龙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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