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摩托车和三轮车发生碰撞,所幸人无大碍,本来让交警前来处理,双方谦让一下,走一个简易程序,或许这事儿就算过去了。可是,双方话不投机,进而发生厮打,最终男子庄某使用钢管,致对方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近日,庄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休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据了解,现年35岁的庄某系徽州区人。2014年12月24日8时许,庄某骑摩托车载着朋友刘某,从休宁县城往五城镇方向行驶,途经黄山白岳活性白土公司门口时,与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导致2车同时翻倒,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后来,王某电话叫来儿子赶至现场,在询问情况后,即上前击打庄某两拳,王某的孙子到达现场也与刘某发生扭打,结果被刘某踢倒在地,王某的孙子等人见状遂与刘某徒手扭打。此刻,庄某见状,随即拿起一根钢管,朝被害人王某的孙子头部击打了一下,致其当场倒地昏迷。而后,被告人庄某继续手持钢管冲到王某的儿子身边挥舞,并击伤其头部。后双方停止互殴,庄某、刘某随即逃离现场。
后来,经休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的孙子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王某的儿子头部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庄某被书面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王某的孙子部分医疗费用。该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庄某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扣除之前已赔偿的部分医疗费,庄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6万元。被害人对庄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对该案刘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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