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刊讯 休宁一男子贩*100余克,将自己再次送进监狱。近日,屯溪区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5年,并没收财产2万元。
2015年6月,刘某向邵某(另案处理)预付1.5万元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邵某电话通知刘某到其家中取货。邵某以每克190元卖给刘某100余克,刘某当场支付余款4000元,返家途中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携带的甲基苯丙胺共计105.5972克。另查明,2015年4月至5月间,刘某在休宁县城先后8次将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邱某等4人,每次一小袋,共计获利1640元。
刘某,男,休宁县人,1982年5月生,2002年6月因敲诈勒索被休宁县公安局劳动教养2年,2008年11月因敲诈勒索被休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0年7月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系累犯,综合考虑刘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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