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休宁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盗伐林木案,被告人汪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生于1956年的被告人汪某某是休宁县溪口镇某村人,2006年至2009年,汪某某与他人合伙在溪口镇某村流转了三片山场。2014年11月18日,林业站技术人员到其承包的“泥家梦”山场进行采伐设计,确定设计砍伐山场范围,并将设计图交给汪某某。在此期间,汪某某的合伙人李某某也向被告人交代“泥家梦”背面的“火壁坑”山场并非他们所流转的山场,明确告知不能砍伐过界。
但是,2014年12月7日至12月27日期间,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指使采伐工人砍伐并非其所有的“火壁坑”的山场林木。经林业技术人员测量,被盗伐的林木材积共85.1896立方米,折立木蓄积133.109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雇请工人擅自在林木采伐许可证地点以外采伐他人山场的林木,被采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同时,被告人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故该院作出如上判决,同时告知其享有上诉权。
法官说法: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该案中,被告人汪某某盗伐林木130立方米以上,数量特别巨大。
·冯增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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