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被告人丁某某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5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欲购买榧树木料打家具,请其朋友介绍货源。9月21日上午,李某某雇请被告人丁某某的货车来到该县宏村镇泗溪村装运榧树木料。李某某在泗溪村先后收购了榧树木材10段,付款1870元。两被告人在将榧树运回休宁县的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林业技术人员检尺,上述10段榧树材积为0.709立方米。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检材为红豆杉科榧树属榧树,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综合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从犯作用以及自首、坦白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范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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