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老汉谭某交通肇事后企图乘黑一走了之,殊不知这是对自己不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的不负责。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记者近日获悉,休宁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8年9月28日凌晨3时59分许,休宁县67岁的老汉谭某驾驶一辆无牌照的电动三轮车,沿慈张线326省道由东往西行驶,行至休宁县率水河海阳桥上时,撞到前方同向朱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后谭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逃离现场。该事故酿成朱某不幸当场死亡,两车受损,构成死亡逃逸道路交通事故。经休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谭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谭某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经司法确认,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当庭认罪、悔罪,酌情从轻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缓刑。
·姚大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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