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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有妻的名?但这属丈夫个人财产

来源:新晨报 2012-03-17 11:52   https://www.yybnet.net/

咨询者:汤先生,32岁,销售

我是婚前买的房子,当时考虑到贷款买房今后会有还款压力,还不如一步到位呢。于是,父母把多年的积蓄悉数奉献了出来,再加上我工作5年来攒下的10万块,还是不够,差6万。当时的女友、现在的妻子最终决定先替我把这6万付上,但我觉得结婚嘛,就该男方买房,所以这钱算我借她的。

当时她可能担心这钱打水漂吧,所以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她的名字,等我还给她钱后,她再把房子过户给我。临结婚前我把欠她的钱全部还上了,为了打消我的疑虑,她还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把房子过户给我。可是,当时我俩忙着结婚,过户的事便一拖再拖,直到后来步入婚姻,我觉得都成一家人了,还追究什么呢,所以不约而同地我们不再提这事。

可是,现在我们的婚姻出现了很大的危机,正准备离婚,我担心这套房子的归属,它算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还是我的个人财产?

做客嘉宾:李荣凯,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主任,济南市政协委员,山东省青联委员,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法律咨询热线:0531-88812348

首先,此房产是汤先生在婚前用自己的钱买的,应当属于汤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婚姻 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虽然汤先生买房的部分钱款是向女友借的,但这属于汤先生的个人债务,不能因为后来两人结婚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其次,汤先生如数将欠款还给了女友,保证书也载明了她有义务协助汤先生办理过户,汤先生可以依据保证书要求对方履行过户义务。

综上所述,汤先生可以打消疑虑,这套房产是他的个人财产,不会因离婚而遭到分割。

正荣凯团队面向基层为百姓服务,主要为离婚、继承、买卖、遗嘱、房产类纠纷等提供法律服务。

法律咨询找荣凯:0531—88812348或通过新浪微博搜索李荣凯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四纬二路东图大厦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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