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物业”栏目上周接听电话58个,有73名读者登录微博。本期解答业主封阳台遇到的相关问题。
市民咨询:2010年我与某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商品房一间。同年我与该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公约》,约定“业主不得擅自封闭阳台、改变立面”。入住后,我发现房屋阳台开放非常不便,且紧邻马路,噪声、尘土污染严重,遂在阳台上加装了塑钢窗。对此,物业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公约》要求我限期拆除,否则将强行拆除。请问:物业公司有权拆除我自封的阳台吗?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答复: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七十六条规定,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由业主共同决定。《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封闭阳台以及安装防盗网等设施的,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持物业的整洁、美观。
业主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时,只要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自由行使。本案中禁止业主封闭阳台的条款如并未与业主协商,亦非遵从业主大会的决定或业主委员会的授权,则物业公司没有合法依据且无权干涉业主封闭阳台。其《物业管理公约》中关于“业主不得擅自封闭阳台”的约定由于符合格式条款的特征,该条款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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